誘導消費、未明碼標價、不明示計量單位、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……日前,某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批疫情防控期間典型價格違法行為,引起網友熱議。疫情防控期間,若經營者趁機漲價,是否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?記者就此咨詢了相關律師。
據石獅市法潤獅城律師志愿團團長、福建華達(石獅)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春凱介紹,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構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》第十四條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:(一)捏造、散布漲價信息,大幅度提高價格的;(二)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,以牟取暴利為目的,大幅度提高價格的;(三)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;(四)囤積居奇,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;(五)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,推動商品價格過快、過高上漲的。
根據《價格法》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》等有關規定,對哄抬價格,推動商品價格過快、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,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;沒有違法所得的,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,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業整頓,或者吊銷營業執照。
此外,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印發的《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》規定,在疫情防控期間,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、價格管理等規定,囤積居奇,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、護目鏡、防護服、消毒液等防護用品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,牟取暴利,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,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,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市場監管部門提醒,各相關經營者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,切實加強價格自律管理,配合政府做好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保供穩價工作,為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提供價格合理的相關商品,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。消費者如對主副食品和防疫用品價格有疑問,可撥打12345或12315進行咨詢或者舉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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